臨國稅稽強扣〔2015〕001號
侯馬經濟技術開發區金鼎貿易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經臨汾市國家稅務局局長批準,決定從2015年1月6日起從你(單位)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汾市分行(賬號:128263525408091001)中扣繳以下款項,繳入國庫:
罰款(大寫):壹佰玖拾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叁角貳分(¥1909948.32)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臨汾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臨國稅稽強扣〔2015〕002號
侯馬經濟開發區鴻興貿易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經臨汾市國家稅務局局長批準,決定從2015年1月8日起從你(單位)在山西侯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的存款賬戶(賬號:604181010300000043454)中扣繳以下款項,繳入國庫:
罰款(大寫):貳佰柒拾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肆角貳分(¥2713674.42)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臨汾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同送達)
責任編輯:柏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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