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一次性公示或告知辦理事項的具體條件、工作流程和辦理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的行為;
(二)拒不受理應當受理的許可、審批、備案申請,或暗示、授意管理服務對象通過其他途徑提交申請的行為;
(三)在規定或承諾時限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結應當辦理的事項,或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以各種理由拖延刁難的行為;
(四)索取、接受管理服務對象財物、宴請以及活動安排,要求管理服務對象接受有償服務、購買指定商品、報銷個人費用,向管理服務對象攤派錢物、索要贊助的行為;
(五)強迫管理服務對象做廣告、訂報刊,參加各類社團,參加國家無明確規定的學習班、培訓班以及各種考核、升級、達標、評優等活動的行為;(六)其他利用職權、吃拿卡要,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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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責任編輯: 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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