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制度在我國的社會發展中有著重要作用,其一個突出特點就是變消極的生活保障為積極的促進再就業,以實現積極的就業保障。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失業問題日趨顯性化,既是社會“安全閥”,又是改革“減震器”的失業保險制度和失業保險金的社會功能將發揮著更加積極的作用。
一、失業保險金的救助貧困作用失業保險在減少城市貧困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社會保險中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保險,都是在預防貧困的產生,或者在貧困產生后,對貧困者脫貧有重要作用。但其中多數是對陷入貧困的居民暫時的補助,受之以魚,為其“輸血”,但沒有受之以漁,幫助恢復其自身的“造血”功能,不能從根本上幫助其擺脫貧困。要解決城市貧困問題,從根本上說,還必須落實到個人或家庭的就業問題上來。
二、失業保險金的經濟杠桿作用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失業保險金是促進再就業的重要經濟杠桿,用活用好這種 經濟杠桿,形成了杠桿的整體效應,對推動再就業工作是有積極促進作用的。
一是實行差別性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和標準。按失業期限長短確定失業保險待遇給付標準。失業時間越短,給付標準就越高。例如法國規定,最初的失業金待遇為日基準工資的57.4%,其后則每4個月調低一次。這樣有利于促使失業者積極尋找新的就業崗位。另外,為了使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發揮更有效的保障能力,可以對不同年齡的失業人員實行不同期限的失業救濟。對于逾期仍未能就業者,可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統給予救助。對工齡長短不同、工作業績不一、繳納社會失業保險費用數量不等的失業者,發放的失業保障金也應有適當差別。這樣一方面可以刺激失業者盡快就業,節約基金開支,另一方面考慮到了大齡失業者的實際情況,體現了社會公平。二是實行浮動性的失業保險稅征收制度。這種做法的目的在于抑制雇主大批解雇員工。對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金且失業人數少的單位,可以研究制定相應的返 還政策,按一定比例給予一定數額返還。反之,則適當提高企業繳納失業保險金比例。
三是對自行組織起來的就業者以及有能力創業者,可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地發給其作為啟動資金,并可視情況給予創業補貼,同時在多方面給予幫助,在其事業起始階段給予跟蹤服務。比如:在稅收方面給予優惠,提供一些無償的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等。
三、失業保險金的促進就業作用近年來,失業保險還拓寬了社會服務內容,積極開展一些外延服務,把服務拓展到與以構成因果關系的領域和環節。一是提供全國各地的職業培訓計劃及實施機構情況,再就業服務項目情況,以及勞動力市場信息。二是對求職者進行評估和測試,以幫助其選擇適合的職業培訓計劃。三是開展職業介紹,進行工作匹配。四是宣傳、介紹失業保險規定,幫助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五是接待與就業有關的一切咨詢,并協助解決問題。六是加強對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再教育職業培訓。把職業培訓作為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加強在職培訓,推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提高職工隊伍的工作能力和創新能力以適應技術進步的要求。強化再就業培訓,根據就業需求的變化,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幫助下崗失業人員掌握再就業的技能和本領,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許斌峰)
(作者單位:市失保中心)
責任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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