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專門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為一個專題,指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基層基礎,是人民法院與基層群眾密切聯系的窗口和橋梁,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務群眾、宣傳法律和樹立形象的陣地和平臺。人民法庭能否貼近基層司法需求及時轉變工作職能,在傳承司法傳統上求突破,在解決糾紛方式上謀創新,在矛盾調處結果上抓實效,不僅關系到一個法院的改革進程,影響著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認識和看法,對于全市法治建設也具有深遠影響。
一、正確把握人民法庭的職能定位在大力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新形勢下,人民法庭處于推行法治的前沿陣地,面對的是法治思維和法律水平相對薄弱的基層執法環境,從總體上講,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短板,任務艱巨。只有正確認知和把握人民法庭的職能,才能處理好推行法治與踐行宗旨的關系,走出誤區,開創法庭工作的新局面。
“基層群眾的司法需求”是法庭工作的努力方向。人民法庭面對的是老百姓,處理的是家長里短的糾紛。我們必須正視,“息 事寧人”、“和為貴”是基層群眾的人生哲學。他們厭訟、恥訟,對對簿公堂有強烈的抵觸心理,且法律水平普遍較低,舉證能力不足,經濟條件較差,在訴訟中處于明顯弱勢。他們更需要法律指導和導訴服務,更容易接受訴訟外方式,如訴前調解、人民調解等溫和的方式化解糾紛。人民法庭如果能夠從基層群眾的法律水平及司法需求出發,提供更周到、更經濟的司法服務,做到教育、宣傳、服務到位,不僅能夠使大量矛盾糾紛化解于訴前,而且能夠有效提升基層群眾的法律水平和應訴能力。
“案結事了”是人民法庭的工作目標。
人民群眾訴諸法律,期待的不只是一紙判決書,也不是單純的程序正義,而是對具體問題的實際解決。近年來,一些干警不能很好處理推行法治與踐行宗旨的關系,在辦案中,單純依靠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不愿下鄉調查取證,摸不清糾紛根源,使有些案件依據片面的證據做出判決后難以執行,形成案結事難了的局面,在民間引起強烈反響。基層法庭要把案結事了作為出發點,不拘泥于訴訟程序的規定,機械辦案,而是能動司法,通過建立健全基層民意溝通網絡和多元糾紛調解機制,把握工作主動權,調動一切有利因素促成矛盾化解。
“推行法治”是人民法庭的職業追求。
人民法庭不能局限于就案辦案,而是要著眼長遠,通過以案講法,宣傳法律,加大對非訟事務的專業化法律指導,提升基層干部群眾的法治意識和法律水平,提高基層干部運用法治思維管理社會事務、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并最終將基層社會事務納入依法治理的軌道。
二、新時期人民法庭的職能轉變為了進一步增強人民法庭在聯系人民群眾、化解民間糾紛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法院應該主動向前延伸法律服務,大力加強訴前調解,及時推出了“院領導包鄉辦、法官包村”制度,讓法官走進法庭、走近群眾,把握矛盾糾紛的動態,及時排查化解民間糾紛,在零距離的司法服務中,以良好的司法形象重新融入基層群眾的生產生活之中。
法庭工作理念由單純辦案向主動參與社會治理轉變。在當前基層依法治理水平相對滯后的形勢下,我們要把化解矛盾、案結事了作為人民法庭工作首要的工作目標,牢固樹立大局觀念和服務理念,凡是能夠案結事了的措施,包括訴訟程序和非訴訟手段,都應當充分運用,通過指導基層民調依法調處糾紛,筑牢人民調解的第一道屏障,最大限度將民間糾紛化解于訴前、消除于萌芽狀態,做到小事不出門、大事不出村,維護基層和諧穩定。
法庭工作方式由就案辦案向司法便民 轉變。人民法庭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更加主動的姿態,貼近基層群眾需求,在立案、審判、執行及其他環節,因人因案制宜,提供最實用的法律指導和導訴服務,方便群眾訴訟,努力讓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錢,以最低成本解決矛盾糾紛。要大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使爭議不大、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的案件快速審結;大幅度提高當庭裁判率,著重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積極指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必要時深入實地調查取證,努力還原案件事實,確保有理的當事人打得贏官司,敗訴的當事人輸得明明白白。
法庭工作內容由辦訴訟案件為主改為以訴前案件為主,變以結案數量考核為辦案效果考核。人民法庭要更加積極、主動、全面地履行非訴訟事務職能,深入群眾、社區、校園,做好政策法令宣傳工作,增強法制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逐步提高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法律水平和防范矛盾糾紛的能力。人民法庭要建立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常態化工作機制,主動做好司法調解與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銜接聯動,做好訴訟與仲裁等非訴訟手段的銜接聯動,主導開展司法協理工作,依靠社會力量化解矛盾糾紛,不斷增強基層組織吸納社會矛盾的水平,在息訴息訪上有更大作為。
(作者系侯馬市人民法院副院長 張新安)
責任編輯:鞏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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