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是出于什么考慮?習近平總書記說:小康不小康,關鍵看老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難點在農民,重點在農村。現在城里人大多數都小康了,而農村還有為數不少的貧困人口。
廣大農民能否快速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是實現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這就需要想辦法讓農民獲得更多的財產權利。
農民最重要的財產,一是房,二是地。目前,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制,農民的承包地沒有產權,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三中全會《決定》要把更多的財產權利交還給農民,把農民的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等)作為財產,以某種形式在市場上流轉,就是為了讓農民通過土地流轉獲取更多的財富和收入。
二、在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方面,十八屆三中全會有什么新突破?(一)關于承包地:“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擴大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并可以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其中未涉及抵押、擔保權問題,而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賦予了農民對承包地的這一權能。這使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一個完整的產權非常接近了。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轉一定要堅持 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這是流轉的底線。
(二)關于宅基地:“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 —首次確立了農民的住房財產權。
長期以來,我們雖然承認農民住房是農民的私產,但由于住房下面的宅基地是集體所有,按照物權法,農民對其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即不能用它來獲取收益,更不要說進行處置了。這次決定中明確,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因為住房與宅基地不可分割,宅基地勢必也可以抵押、擔保、轉讓,這實際上是在確立農民住房財產權的同時,也擴大了宅基地的權能。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擴大權能,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是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
即使抵押、擔保、轉讓,也須慎重穩妥,因為農村住房一戶一宅為基本國情,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農民唯一住房,宅基地一旦抵押、轉讓之后,轉讓后農民是否有住房保障,就涉及重大的社會問題。
(三)關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 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擴大了集體建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的權能。按照現行法律,集體建設用地只能是集體所有集體使用,農民可用來興辦非農產業,但不能出租或者轉讓給第三方發展非農產業。三中全會擴大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權能。
需要強調指出,這些流轉必須在遵守用途管制和規劃的前提下進行,不得違規進行大拆大建,對企業進入土地流轉市場,在鼓勵的同時也要進行監督和管理,企業通過流轉市場獲得的土地只能用于農業目的,不得違法轉為其他用途。小產權房不合法就是因為不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
(四)關于農民對集體資產股權的權能:“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 —擴大了農民集體資產股權的權能。以前農民對集體資產只有一個收益分配權,這次規定,賦予農民更多權益,推進改革的力度非常大。
三、落實“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當前需要從哪些方面著手?(一)做好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應 把農民集體所有、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全部納入確權登記的范圍,將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法律文本、證書的形式進行登記,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賦予農民更有保障的承包地財產權。同時啟動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確權登記試點工作,完善宅基地的取得和分配制度,使其更加合理、規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進宅基地的節約集約使用,同時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制度,使宅基地的利用更加合理。
(二)改革完善征地制度。現行的征地制度,農民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獲得補償,被征地農民并未從土地增值中獲取應得收益,對被征地農民的權益保障不夠充分。應該既實行嚴格的農村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又實行嚴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制度,城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嚴防征地過程中侵犯農民土地權益的各種行為。未來征地中農民獲得的補償應該有一個大幅提高。
(三)改革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制度。積極探索農民盈利模式。加快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搭建農村產權資本化、市場化流通的工作平臺。
(作者單位市委講師團) 許新年
責任編輯:鞏鵬
上一篇: 關于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幾點思考
下一篇: 以過硬作風打好改革之“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