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法院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由案件承辦人將執行工作情況按統一格式如實進行記載,內容包括案號、工作時間、地點、內容要點等,案件執行進展情況也可以一目了然。該日志還可以作為法院對執行案件中止、終結的依據,當事人可通過查詢執行工作日志,了解案件的執行情況,加強與執行人員的溝通。據永和法院院長張五全介紹,在執行工作中經常存在找不到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的情況,執行人員為此耗費大量的時間,但因其工作無結果,且無詳細記載,申請執行人據此認為執行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鑒于此,該院建立“執行工作日志”制度,實行“陽光執行”,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
“執行工作日志”制度的實施,有利于消除當事人對執行工作的誤解,維護了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和諧統一。(通訊員 白婕)
來源:臨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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