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會人員認真學習了全省偵查監督工作會議精神,市院偵監處負責人詳細解讀了最高檢《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主要內容,并對我市落實《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要充實辦案力量,加強偵查監督部門的人員調配;二是要申請專項經費,為偵監部門配備充足的辦案裝備和交通工具;三是要加強監督配合,妥善處理好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工作中監督與配合的關系;四是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確保人員到位、裝備到位、經費保障到位。
作為中央司法體制改革中一項重要內容,《規定》強化了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要求下級檢察院認為需要撤銷或者變更上一級院決定的逮捕措施時,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同意;確保了案件的質量,要求下級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時,要向上一級檢察院報送偵查部門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資料;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上一級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師提出的不應當逮捕等意見或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對下級檢察院不服不予逮捕決定的,增設報請重新審查程序。
此項改革從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后,將促使各級檢察機關自偵部門更加注重案件初查,更加注重全面收集、固定證據,進一步提高報送逮捕案件的質量,從而使偵查監督水平邁上一個新的臺階。(記者 趙京紅 通訊員 王銀平 鄧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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