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10月24日電(記者 方列)原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局長鄭啟明因受賄104.5萬元,10月23日被泰順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沒收財產10萬元。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溫州家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家景花園”房地產項目時,在土地、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方面,得到時任溫州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局長鄭啟明的支持。2003年初,鄭啟明向溫州家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薛某某提出介紹家景花園項目的配套電梯工程。薛某某為感謝鄭啟明之前的支持,并希望在項目后期的建設、房管、辦理相關手續等方面能繼續得到其關照和支持,在未使用鄭啟明推薦的電梯項目的情況下,于2003年4月11日以“電梯利潤包干”的形式送給鄭啟明100萬元,鄭啟明予以收受。
溫州中環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溫州民營工業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15號、16號地塊(名人花園項目)進行開發時,在用地功能改變等有關手續審批方面得到時任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局長鄭啟明的關照和支持。
從2003年至2009年,該公司董事長李某某為表示感謝,并希望能繼續得到鄭啟明的關照,先后8次送給鄭啟明“好又多”銀行購物卡和現金合計人民幣4.5萬元,被告人鄭啟明均予以收受。
5月26日,鄭啟明被溫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6月11日被依法逮捕。案發后,鄭啟明主動退還贓款104.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啟明在擔任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已觸犯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泰順縣人民法院據此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鄭啟明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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