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組織開展例行審計,充分發揮審計工作的前哨預警作用,時刻對各審計單位進行提醒監督。 二是及時開展領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發揮審計在監督權力運行中的約束制衡作用。 三是建立審計信息反饋機制,適時對審計結果進行公開,發揮審計工作在遏制違紀犯罪中的監督教育作用。 四是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幫助查找致錯失范的根本原因,發揮審計工作在源頭治本中的謀劃獻策作用。(通訊員郭奕 李峰)
來源:臨汾日報
【責任編輯: 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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