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0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暖氣管網建設費的出資方。”1月26日,市房地產業協會向全市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發出通知。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減少和避免因收取“暖氣管網建設費”引發的社會矛盾,市房產協會報請市建設局批準,從2010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暖氣管網建設費的出資方,否則,,此引發的問題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負責。
一知名房地產開發商說,今后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除了水、電、煤氣外,又多了一項暖氣管網建設費用,而且是雙方約定后,最終確定出資方。如有一方違約,則要負擔法律責任。(王隰斌 李煥超)
來源:臨汾日報晚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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