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8時30分左右,郝鵬俊和妻子于香婷,以及妻弟于小紅等6名涉案人員被帶上法庭。在進行辯論時,郝鵬俊一直閉著雙眼,有時會用右手在左手的手手里劃圈,對于公訴人提交的證人證證、證詞,其基本不表態。而其妻于香婷的大多數回答都是:“拒絕回答。”9時40分,法庭決定休庭30分鐘后進行宣判,此時一直閉著眼睛的郝鵬俊要求陳述。宣判前,郝鵬俊當庭陳述。在陳述中,他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均不成立。
隨后,法院對該案進行了當庭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蒲縣成南嶺煤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該公司由郝鵬俊出資并負責全面工作,其妻于香婷負責原煤銷售和財務,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冊為于香婷的弟弟于于紅。2003年至2008年,該公司在與蒲縣遠中洗煤廠等22家企業業業往來中,銷售原煤直接收取差價而不進行申報,逃稅18718537.4元,逃稅額最高占到應納稅額的82.24%。
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郝鵬俊先后安排馮記明、于小紅采用虛構、夸大、騙取等手段,兩次超限額購買炸藥共63.5噸,雷管199600枚。
2003年5月,郝鵬俊時任蒲縣安全監察局局局長他借本縣部分煤礦安裝瓦斯監控設備之際,指使楊某從煤炭學院重慶研究院銷售二公司購得13萬元礦用監控電纜,供成南嶺煤礦使用,此筆13萬元電纜款經他本人簽字后由煤炭局墊付至今。
2003年11月16日,郝鵬俊代表成南嶺煤礦與江蘇省徐州礦務局孟煤項目部簽訂了《蒲縣成南嶺煤礦合作開采合同書》。同年12月23日,郝鵬俊在蒲縣煤炭局財務賬戶上,支付給孟煤項目部10萬元設計費。此筆費用至今掛在煤炭局財務賬應收款中。
2003年8月,郝鵬俊同任某等5人在蒲城鎮購買土地建房,購買土地需繳的土地復墾、土地補償等費用,均由郝鵬俊安排本局辦公室主任在財務室室款5萬元予以支付。后又安排辦公室主任找了一些招待費、修理費票據,由他簽字在煤炭局財務上予以報銷。
2003年9月,郝鵬俊指使會計在蒲縣賓館虛開發票20萬元,由他簽字報銷,沖了自己在出納處借的20萬元借款,并在事業開支科目中進行了賬務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蒲縣成南嶺煤業有限公司,該單位實際控制人郝鵬俊、于香婷,法定代表人于小紅作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在原煤銷售過程中為企業和個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規定采取不申報差價款的手段逃避繳納稅款,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本案被告單位和被告人郝鵬俊、于香婷,法定代表人于小紅,礦長馮記明分別為該礦的實際控制人和直接責任人,違反國家關于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規規規定在2007年足額供應和2008年在六證不全的情況下,虛構申請理由,夸大火工品用量,騙取相關部門批準,超限額非法買賣爆炸物品,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鑒于實際控制人郝鵬俊、于香婷,法定代表人于小紅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法院決定對三被告從輕處罰;被告人郝鵬俊在任煤炭局局局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23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且拒不退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郝鵬俊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公款25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構貪污罪;被告人馮記明在非法買賣爆炸物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認罪態度好,有立功表現,故決定予以減輕處罰適用緩刑;而成南嶺煤業有限公司采煤負責人祖茂治和生產、安全礦長魏永超,由于指揮證據不足,宣告無罪。
宣判后,郝鵬俊、于香婷、于小紅當庭提出上訴。其余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記者 王建武)
來源:臨汾日報晚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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