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澤縣居民孟某與謝某分別經營攝影部,兩家店面僅一墻之隔。2002年2月14日,一場大火將兩家攝影部的房屋、器材燒毀,致雙方遭受不同程度財產損失。經安澤縣公安消防大隊和市公安消防支隊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起火點位于謝某經營的振興照相館攝影棚頂棚,火災原因不明。此案經臨汾中院一審、發回重審、省高院裁定、市中院移送安澤法院審理等訴訟階段,歷時6年,判決謝某賠償孟某因火災造成的損失21.63萬元。判決生效后,謝某未提出上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市中院指定古縣法院執行此案。
在執行階段,謝某為了拒絕賠償,以種種理由向中院反映問題、進行上訪。為了使當事人勝輸皆服,息訴罷訪,市中院召開了信訪聽證會,安澤法院特邀請縣政法委書記親臨現場“聽案”,同時,安澤法院、古縣法院分管執行工作副院長、執行局局長也到場旁聽,真正做到了領導重視,尊重當事人;同時,也為當事人搭建了一個平等對話、多方參與的平臺,把問題擺在明處,把觀點亮在桌面,以此種形式作為一種新的嘗試,共同探討研究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制定初步處理意見,贏得了當事人的廣泛好評。
(記者 關婷 通訊員 白婕)
來源:臨汾日報
【責任編輯: 李甲】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