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2歲的農民王某某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為防止蟲子、動物等咬食莊稼便在農田地里撒放有毒性玉米粒,這樣的行為會觸犯刑法。近日,侯馬市法院以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2012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為防止蟲子、動物等咬食其農田地里作物,便將氯氰菊酯等農藥與玉米粒攪拌后,撒在自家及旁邊鄰居田地里。同年10月3日11時許,同村村民王某放羊時,羊進入到王某某及鄰居田地里,導致18只山羊因啃食農藥攪拌過的玉米粒而先后中毒死亡。報案后,臨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為,王某某所播的玉米粒中及被毒死山羊的胃內食物中均檢測出甲拌磷成分;侯馬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認為,被毒死的山羊價值共計2448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王某經濟損失8000元,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法官提醒: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農民朋友為防止農害,應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采取行之有效的預防措施,以避免對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及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害人又害己。
通訊員 谷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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