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史虎喜 張鵬慧)據新聞媒體報道“目前中央要求各地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凡是小產權房不予確權登記,不受法律保護”。此消息一出,即刻引來群眾的廣泛關注,對基層來說,小產權房主要集中在城中村、城鄉接合部及縣(區)小城鎮的舊城改造中。村集體與村民、開發商與購買者之間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因其價格稍低,加之各地城鄉一體化建設的推進,其市場擴張越來越大,所面臨的問題也就越來越多。
建議:
一是對符合城鄉規劃已建成的小產權房,盡量予以保留,可以通過責令補辦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和稅費后,轉化為商品房,獲得完全的產權。二是區別對待分類治理小產權房占用地是集體建設用地、集體農用地、農村宅基地及農民個人取得建設用地后自行(聯合)開發商品樓房,或取得建設用地后轉讓他人搞房產開發的情況。對于可以取得集體土地性質房產權證書,對于占用農用地及未經審批占用其他建設用的,依法作出處理。三是對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建或是購買的自住小產權院房,應區別與非農業人口或非本村人(建)房的情況,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補辦建房手續。四是可以將部分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已建成的小產權房屋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后變成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用于當地的社會保障。五是對未建或正建的“小產權房”立即叫停,公告社會,對以后再建的“小產權房”一律拆除,并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對違法侵占耕地,甚至是基本農田的,應依法予以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作者系蒲縣政協主席、縣政府法制辦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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