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來,煙花爆竹是禁是放,幾乎成為地方性立法中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煙花禁與放之間,凸顯出老百姓意愿與訴求的多元化;隱含著現代社會公共治理的復雜性。爭論的本質是尊重傳統文化與公共管理之間的沖突。
煙花禁放與否并沒有一個“標準答案”可供選擇,如何平衡公民的不同訴求與公共管理之間的矛盾,考驗的并非是立法反應機制,而是行政理念與公共管理思維的轉型。
特別是當下我國正處于深化改革、社會轉型之際,利益矛盾與沖突迭起,對行政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中,行政機關依賴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強制性手段,此類剛性監管方式,短時間內立竿見影,但易于激化矛盾,容易強化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對立和沖突。
近年來行政指導等柔性執法模式在行政實務中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展現出其特殊的監管功效。行政指導是柔性執法的一種新模式,它與剛性監管方式相對應,是指行政機關在職責范圍內實施的指導、勸告、建議、提醒等柔性管理行為,具有非強制性、示范引導性、廣泛適用性、柔軟靈活性、方法多樣性、選擇接受性、溝通協調性等諸多特點,它與行政合同、行政獎勵、行政資助等非強制手段一道,構成柔性監管行為體系。行政指導作為典型的柔性監管方式,不僅有利于協調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而且也更容易實現公共治理的目的,保持社會安定和諧。
例如對煙花禁放與否的問題上,政府部門可以在不改變地方性立法的前提下,通過更及時而充分的信息公開,引導公眾在惡劣的環境污染和節日氣氛之間作出理性選擇;可以通過更細微貼心的管理服務,為市民燃放煙花提供危害相對較小的時間段和具體地點;還可以通過更多的諸如公益廣告等建議和獎勵性措施,鼓勵市民自覺減少煙花燃放數量。與強制性措施相比,這些柔性的管理方式,更容易讓市民接受,也能有效改變以往執法部門陷入監管不力的窘境。
行政指導作為行政管理機制創新、方法創新的產物,在許多地方、許多領域將發揮出更獨特而廣泛的監管效用,對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生活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和積極的作用。
首先,行政指導是對現行法律不完備的及時補充。我國由于現階段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迅速發展,難免會出現立法跟不上,存在“法律空白”的現象。為補充法律手段之不足,行政機關有必要及時靈活地采取行政指導措施調整有關事項。其次,行政指導是對某些僵硬的法律手段的有效替代,其在緩解和平衡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矛盾與沖突中具有特別有效的作用。最后,行政指導具有導向和促進作用,能夠合理引導、影響行政向對方進行正確的行政選擇,從而促進社會經濟與科技的健康發展。
轉變行政執法理念,培育現代行政意識;加強有關行政指導的法制建設,使得行政指導這一符合行政民主、行政科學與行政法制發展潮流的柔性監管方式,廣泛運用(且已開始嘗試)工商、城管、公安、教育、衛生、資源環境、質量監督等許多行政管理領域,不斷探索和完善其具體操作方式,為建設服務型政府與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促進行政管理釋放正能量。樊曉青
責任編輯:高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