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建部《關于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完成后,開發商應及時申請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按期進行物業移交工作。然而,目前許多住宅小區工程竣工后,開發商長時間不辦理綜合驗收交接手續,小區的物業管理由開發商下轄的物業公司代行。由于未及時進行綜合驗收及物業承接工作,維修管護責任不清,導致業主和物業公司在有關費用的分攤上常常存在爭議,從而導致業主不愿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不積極履行管理職責,物業管理不到位,業主拒交管理費惡性循環的局面。
建議:
一是各地結合實際,制定一套嚴格的管理辦法,確保開發商能夠及時進行綜合驗收及物業移交等工作。如在建設之初,就要求開發商向房產管理部門繳納一定的抵押金,若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綜合驗收,抵押金將變為罰金,且暫停其在當地承建新工程的資格等。二是全程監管,整體推進。有關部門應提前介入驗收工作,在建設期間深入工地,逐項了解配套設施建設及工程質量管控等情況,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成立綜合驗收領導小組。房管、電力、消防等部門應確定專人參與綜合驗收工作,對不進行綜合驗收的開發商依法進行處罰,確保綜合驗收工作順利進行。(姜紅英 周森業 作者系襄汾縣政協常委、縣政協農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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