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梁娟)近日,有市民向本報記者反映,事故車輛在案件調查階段被相關部門暫扣在指定停車場,取車時卻被告知要收取高額停車費,并且不予開具發票,對收取停車費的現象他們很是不能理解。在反映這一情況的市民中蘇女士是最為“委屈”的,因為要花上千元“贖回”一輛破碎的電動車實在是不值當。
據蘇女士講述,去年8月底,她的公公申先生騎電動車在村里的交叉路口與一輛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對方毫發無損,申先生卻因此受傷住院接受治療。事故發生后,他們立即報警,先將申先生送往醫院。半個月后,蘇女士和公公申先生被告知,由于案件調查需要,他們需要到事故中隊遞交個人信息材料,這一去才得知他家的電動車已經被暫扣在指定停車場,需要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出來后,才能去取車。
11月底,事故雙方在事故中隊的協調下,初步簽訂了事故處理協議書。隔了幾天,蘇女士拿著放車單到停車場取車時,卻被對方告知,事情還沒有完,還得再交點錢。當時,停車場的人說,我們的電動車在他們那放了近三個月,每天收取8元錢的停車費,還要支付當時拖車產生的300元拖車費,前前后后算下來要掏1500元才能取走電動車。”蘇女士說道,因為停車場離市區太遠,她家住在鄉鎮上,想要把“慘不忍睹”的電動車拉回去實在困難,關鍵是還要先交1500元,最后她只能棄車而去。
回到家后,蘇女士詢問身邊的朋友,發現大多數“開車族”也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前不久,和我有過共同遭遇的鄰居告訴我,他咨詢了在司法部門工作的一位朋友,說是執法行為暫扣的車輛都不收取停車費了,那我們的電動車是不是可以取回來了?”
隨后,記者來到堯都區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了解相關情況,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蘇女士之所以要支付停車費,是因為我市沒有執法專用停車場,該停車場屬于經營性質,以前,為了規范涉案財物管理工作,才將火葬場南附近的這個停車場作為涉案車輛指定停放場所,那個停車場屬于經營性質,只要是我們管轄范圍內的涉案車輛,都停放在那兒,現在換了停車場,雖然也是經營性質,但是不允許收取停車費了。”
這位負責人說道,因為該事故處理中隊所負責的轄區是在郊區,大多數當事人為了拒交停車費都不去拉車,到現在為止,火葬場南附近的停車場還有300多輛摩托車、電動車無人認領。由于之前的停車場不是執法專用停車場,而屬于私人經營性質,車主必須向停車場支付停車費,也是一個矛盾,現在的實際情況是,沒有執法專用停車場,停在經營性停車場就得給人家交費。”該負責人說,從今年7月份開始,禁止收取停車費、清障費,他們也將積極向上級反映情況,爭取盡早規劃一個執法專用停車場,保障車主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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