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開心心去聚會,沒想到消費還有“門檻”。近日,本報接到多位市民打來的熱線電話,反映春節期間聚會增多,一些商家竟設置“最低消費”,如此“霸王條款”實在攪人興致。
聚會遭遇“霸王條款”
一到過年,親朋好友齊相聚。正月初四下午,在外地工作的楊女士想請三位朋友聊聊天,便將約會地點定在了市區解放路某西餐廳。
入座后,楊女士和朋友點了一杯奶茶和一壺花茶,消費金額在80元左右。此時,服務員卻不報單,而是提醒她們:大廳人均最低消費50元,你們必須點夠200元。”由于剛吃過午飯,楊女士和朋友暫時沒胃口,表示一會兒再點。服務員則再次提醒她們,一個餐時為3小時,超時要收取最低消費,讓她們把握好用餐時限。
服務員多次強調“最低消費”和“時限”,讓楊女士和朋友心生不爽。
她們本想轉頭走人,但是其他幾家西餐店,不是客滿,就是同樣設有最低消費和時限,她們只得忍氣吞聲。
“為了湊夠最低消費,硬點了好幾樣主食,原本定好的晚餐只能取消。”楊女士怒火難消,我們作為消費者,卻沒有消費自由,真是花錢買不痛快。”正月初一,市民杜先生和高中同學聚會也被“最低消費”撞了一下腰。
“聚餐過后,我們去了財神樓南街、體育南街的幾家KTV,由于當天等位的人特別多,有的KTV要求充值1000元,辦理白金卡才可以進包廂。有的KTV直接讓顧客去超市選夠二三百元的飲品或食品,而且包間費另算。”杜先生感到極為反感,硬塞給顧客不需要的東西,還讓顧客埋單,這擺明是強制消費。”
“最低消費”限住了誰?
過年期間,節目”增多,被“最低消費”框住的人可不少。正月初九,針對市民反映的問題,記者撥打了市區多家西餐廳和KTV的預訂電話,詢問是否還存在“最低消費”和“時限”。
楊女士就餐的解放路某西餐廳,最低消費已從人均50元調整為人均30元,由于這段時間客流量較大,用餐時限仍為3小時;位于向陽路的某咖啡廳包間最低消費為200元,同樣設有3小時時限;五一路一家西餐廳,帶麻將桌的大包最低消費是368元,四人小包是168元,沒有就餐時限,但該西餐廳正常營業時,也設有同樣的最低消費。
大多市民已經開啟上班模式,晚上沒有過多的時間“瘋玩”,KTV的包間相對不“緊張”。因此,市區大多KTV已不設最低消費,也不強制顧客辦理會員卡或充值卡。
“最低消費”在春節期間“霸道橫行”,對消費者而言著實有些“礙手礙腳”,為了達到相應的消費金額,心不甘情不愿地買下不需要的物品。這段時間,飯店、娛樂場所都比較火爆,開門的商家都想借機發一筆。但是,這樣的方式方法,顧客真的能接受嗎?”市民王先生透過現象看本質,有些顧客在春節期間被迫選擇了這種消費,對商家的印象自然大打折扣,商家也失去了良好的信譽和口碑。表面看,強制消費限制了顧客的選擇。實質上,商家這招并不高明,反而限制了自身的發展。”
向“不平等條約”說“NO”
多數市民認為商家設置“最低消費”不厚道,這樣的規定算是“霸王條款”嗎?“‘最低消費’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涉嫌強制性消費。”市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江栩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選擇是否消費,在何處消費以及消費額度。商家設置“最低消費”,客觀上強制消費者接受不需要的商品,強制消費者接受不合理的價格,違背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商家設定的‘最低消費’,使消費者的消費金額高于實際需求,引發額外消費、過度消費,這是一種不文明的消費方式。”江栩提醒消費者,遇到此類“霸王條款”時,不能一味容忍和妥協,可以理直氣壯地予以拒絕。如果遭遇到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可以撥打“12315”進行投訴。
相關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成華 李靜)
責任編輯: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