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李曉琳)為防止虛報、瞞報、騙取保障住房、租金補貼,杜絕“開寶馬車住保障房”事件的發生,今年,我市在保障性住房原有申請條件認定的基礎上,出臺了《臨汾市區保障性住房申報核準“三限”規定》(以下簡稱《“三限”規定》)及《臨汾市區公(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保障性住房申報核準工作,真正維護中低收入住房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
在《“三限”規定》中,針對限制申報廉租住房的申請家庭,增加了“從事個體或合伙、合作經商、營運業,投資或入股注冊資本金在5萬元以上的;家庭擁有營業性房產,建筑面積超過住房面積相應規定標準的;家中擁有轎型家用小車的”禁止申報廉租住房。限制申報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條件增加了“從事個體或合伙、合作經商、營運業,投資或入股注冊資本金在10萬元以上的;家庭擁有營業性房產,建筑面積超過住房面積相應規定標準的;家中擁有價值10萬元以上轎型家用小車的。”限制申報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條件增加了“從事個體或合伙、合作經商、營運業,投資或入股注冊資本金在15萬元以上的;家庭擁有營業性房產,建筑面積超過住房面積相應規定標準的;家中擁有價值15萬元以上轎型家用小車的。”
根據《“三限”規定》,從今年起,我市將嚴格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收入的認定,與房產、車輛、工商、稅務等部門登記的相關信息“比對”核查,并經相關部門簽注意見。經“比對”核查存在“三限”規定情形的,除有證據證明經營虧損或貸款的外,不得申報與核準。
在《臨汾市區公(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中,也明確規定了公(廉)租住房退出責任,即轉租、轉讓公(廉)租住房或改變其用途的;擅自拆改房屋結構、裝修及設施的;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或累計拖欠房租6個月以上的;利用公(廉)租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責令其退出配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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