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記者 梁娟) “我也不知道這張錢是假的,怎么就給沒收了。”4月14日,王先生來到市區一家郵政儲蓄存錢,柜臺人員在點鈔時發現了一張100元錢假幣,并進行了沒收,王先生想再看一眼那張紙幣,卻未能如愿。
據王先生介紹,他真的不知道所存的錢里有假幣,當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有張假幣的時候,他表示不想存了。可工作人員并沒有返還,而是予以了沒收,王先生要求再檢查一下時,也被拒絕。
當時柜臺人員告訴他,銀行有規定,接觸到假幣一定要沒收,不能返還,不能再讓假幣回到流通渠道,隨后給王先生開了一張假幣證明。
對于此情況,記者來到位于市區秦蜀路的這家郵政儲蓄了解情況。“我們也是按照規定辦事,一旦確定真偽,銀行有權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沒收,當時是兩名工作人員進行收繳的,并且開具了假幣收繳憑證。有的市民只是覺得自己有損失,對銀行收繳假幣的情況不太了解,希望大家能理解。”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說,根據相關規定,銀行、公安等部門均有對假幣進行沒收的權利。
該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持有人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拿著收繳憑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如果持有人對假幣收繳的程序有異議,可以在60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此,記者查詢得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針對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發現假幣的處理流程,涉及金融機構關于假幣沒收的流程,都有相關管理規定。其中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制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收繳憑證,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申請鑒定。另外,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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