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記者 蘇亞兵)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改后的條例自5月29日起在全省實施單獨兩孩政策,這意味著“單獨兩孩”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
此次我省對《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其他條款暫未修改,其目的是調整完善生育政策。
6月5日,記者從市計生委獲悉,我市“單獨兩孩”再生育申請受理工作即將全面展開,有生育意愿的“單獨一孩”家庭可以按照戶籍逐級進行再生育申請。
政策規定我省單獨兩孩政策適用對象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山西省戶籍人口;2、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2、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
對于獨生子女的界定,一般來講獨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養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沒有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申請流程雙方均是山西省籍的單獨夫妻,應當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再生育服務證》。男方為山西省籍人口,女方為其他省(區、市)戶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或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再生育服務證》。
申請辦理《再生育服務證》時,需要攜帶夫妻雙方的再生育申請、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婚育證明、一方是獨生子女的證明材料,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等。
審批環節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由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人口,由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具體的辦理程序,所需證明材料,辦理時限按照《山西省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晉人口發[2011]14號)的規定執行,該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主要是指獨生子女和其父母婚育情況的證明材料;審批再生育時,申請人的父母是否辦理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是界定“獨生子女”的必要條件。
據悉,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發布之前,單獨夫妻違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為發生時的政策予以處理;在《決定》發布之后到2014年5月29日《條例》修改之前,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妻已懷孕但尚未生育的,應當辦理《再生育服務證》;已生育但未處理的,按照《條例》的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進行處理,不再予以其他處理。
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單獨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自批準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項優待和獎勵;在2014年5月29日《條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項優待和獎勵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應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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