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起來,人民的素質還是有所提高的。記得在醫療條件與民智都尚未有今天這么發達的時候,烈性傳染病是要棄之荒野的,某些地方甚至還有“沉潭”與“浸豬籠”的風俗,那也是處置某些冒犯良序民風、大眾道德人士的做法。得了傳染病還敢上車?沒有拉出去直接點了天燈已經算是不錯了。
而且此事中最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同車的乘客所采取的方式:舉手投票。這事兒之所以讓人隱約覺得某種寒意的也正是在這一點上。
可能在很多人看來,投票而趕人下車的行為雖然在道德上值得譴責,但從程序上并無什么錯處。一直以來,我們所受到的教育就是這種少數服從多數、大家舉手把某人開除的方式,而且一直認為這就是民主,并且表達了民意。既然民意已經表達,對方就應該服從這個決定,即使這個決定冒犯了我們作為旁觀者的惻隱之心,但這種方式應該是對的。
這種方式對了,但忽視了一個前提:基本的權利。這種投票式的民主在選舉的時候當然具有無與倫比的正當性,但在投票剝奪某個具體的人之權利的時候,從來都沒有正當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能應用在個人權利方面。或許舉個例子能夠更明顯地說明這個問題:100個人的團體投票,其中99 人贊成干掉某個討厭的人,此人難道就應該欣然赴死么?如果剩下的99人再次投票,就會只剩下98個。這個過程如果繼續的話,您能保證永遠不被投票殺掉?所以,在基本權利的層面,沒有少數服從多數的事情,而是應該有一條無論多少人投票,都不能逾越的權利底線,這種所謂的“民主”在這條底線之前是失效的。
或許有人會說,這畢竟是可能的“甲流”患者嘛,如果不犧牲他們的一些權利的話,更多的人可能就會喪失更多的權利,其他人為什么要冒這種風險呢?答案很簡單:是,確實有可能傷害了其他人的 權利,但這是我們生活在這個社會上必須承受的風險之一。現代社會有幾種方式降低這種風險,由政府埋單是其中一種,但那是緩不濟急的措施,只有在大規模風險爆發或者政府可以管理到的環境中才是可以的。還有一種是在這種情況下進行贖買,比如說同車乘客湊錢找合適的機構來處理此事,而不是直接投票把人趕下車。
看上去這是付出了額外的代價,但社會風險有時候就是這么由個人埋單來規避的。
所以,素質雖然有提高、至少知道了什么是投票的乘客,依然算是沿著一個錯誤方向使用了大多數的暴力,這種暴力曾經在古希臘的時候干掉過蘇格拉底,也曾經在現代歷史上導致過“文革”中無數的悲劇,到今天還體現在一輛長途汽車上。
到底是什么讓我們的社會直到現在還不能明白個人權利的不可被剝奪,從而依然認為這種“民主”是正當的?恐怕這才是值得想上一想的真問題吧。(五岳散人)
來源:臨汾日報
【責任編輯: 李甲】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編輯
上一篇: 人民時評:不能忘了四千萬貧困農民
下一篇: “釣魚式維權”多多益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