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是馬路殺手,超載是事故主因。超載運輸不但嚴重破壞公路設施,增加公路維護費用,縮短公路使用壽命,對公路橋梁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還容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國家為了治理超載,曾數次聯合多部門統一執法檢查,同時,《道路交通法》也對超載行為制定了嚴厲的處罰規定。
近年來,在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治理超載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制定出臺了行政領導負責制及倒查制度,使得超載行為幾近絕跡。公路運營秩序明顯好轉,促進了整個物流業的健康發展。
然而,日前,新京報記者在河北調查時發現,在河北永年縣和邯鄲縣,月票”被貨車司機稱為“買路費”,永年縣的路政、運管和治超站打包價為3200元,邯鄲縣價格是1550元。通過當地司機,新京報記者以1550元的價格,從邯鄲縣路政執法人員手中購買到一張“月票”。購買月票后,售賣的執法人員會登記車牌,超載上路被查后,只要出示“月票”,就可順利通過,不受處罰。(見8月11日《新京報》)對于超載這種違法行為,路政、運管和治超站等涉路執法部門竟然可以通過“月票”的形式給予合法化,是典型的“知法犯法”。在廣大司機看來,是否花錢買了“月票”成為是否違法被罰款的依據,扭曲了法律的實質,影響了法制的權威,屬于嚴重的行政不作為,是嚴重的瀆職行為,是嚴重的明目張膽式的違法亂紀。
更令人難以相信的是,根據記者調查,在永年縣、沙河市和邯鄲縣收取月票,這種現象由來已久。而近年來,全國交通系統內關于治理超載的文件幾乎年年都有,難道這些地方政府真能視而不見嗎?而那些“月票”收入又是如何分配消化的呢?以前就聽很多大車司機講過,涉路執法部門也是靠路吃路,如果嚴格按規定執行,涉路部門罰不到罰款,日子也不好過。如今看來,還真應了這種說話。只是,當地部門以“月票”的形式對超載“另眼相看”,實則就是對超載行為的默許,是對法律的公然蔑視。
執法部門不能以身作則,反而知法犯法的惡果是多方面的。它不但破壞了執法部門的形象,而且干擾了市場秩序,尤其是敗壞了法律的神圣尊嚴。超載的是否違法,如何處罰成了他們的“一家之言”君子協定”,更為一些司機譏諷為“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超載月票”是對超載的縱容,對法律的踐踏。有關部門一定要嚴肅查處,狠刨深挖,還社會一個公平正義的法制環境,給公眾一個明白合理的說法,堅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文/梁新紅)
責任編輯: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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