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打出“中南海”這樣的“馳名商標”,會使人誤以為代表黨和政府向公眾推薦危害公眾健康的煙草制品。無論從關懷公眾健康、維護黨和國家機關形象或維護法律尊嚴考慮,撤銷“中南海”卷煙商標都是十分必要的。為此,多位法學界和衛(wèi)生系統(tǒng)的專家教授、從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律師、控煙組織的代表呼吁:撤銷“中南海”卷煙商標。(4月14日人民網(wǎng))專家們請求撤銷“中南海”注冊商標的法律依據(jù),是《商標法》第10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有關規(guī)定。其中,直接相關的是第一款中的“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要強調(diào)的是,這一條款中并沒有其他條款中諸如“經(jīng)政府同意的除外”、“經(jīng)授權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除外”等例外性描述。所以說,中南海作為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是無論如何也不可以注冊成為商標的。可是,現(xiàn)在“中南海”不僅成功注冊了,而且早已是所謂“馳名商標”。這確實是一件頗為怪異的事情。基于此,我非常支持專家們呼吁撤銷“中南海”商標的請求,而且也相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沒有不予撤銷的理由。
但在此之外,仍有很多追問值得一提。
首先,中南海”作為一個卷煙商標,已經(jīng)非常具有知名度了。為何當初北京卷煙廠在申請注冊的時候,商標評審委員會居然輕松通過了呢?而且,中南海”之所以被專家們請求撤銷,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它是一個煙草的商標,即所謂:中南海是中央國家機關的莊嚴駐地,以“中南海”作為商標來推銷危害身體健康的煙草,不僅有損于中央國家機關的尊嚴,而且還誤導消費者。那么,如果“中南海”不是一個煙草的商標,而是其他商品的商標,是否就不存在違反《商標法》的問題了呢?商標評審 委員會在評審商標時,究竟是如何來掌握法律尺度的呢?其次,類似于“中南海”這樣,與《商標法》第10條規(guī)定明顯相悖的商標,其實還有很多。僅就煙草領域而言,就有叫“人民大會堂”的,更有叫“中華”的,以地名和著名景點做商標就更多了,此外以國寶熊貓做危害身體健康的煙草商標是不是同樣欠妥?最莫名其妙的是,居然有叫“冬蟲夏草”的,不知道的人還以為它和那種名貴滋補中藥材是一回事,長抽此煙有治病養(yǎng)身之效呢,這該算是明顯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吧?如果僅僅只是撤銷一個“中南海”商標,又何談公平?“中南海”卷煙商標背后,反映的其實是《商標法》在具體執(zhí)行中的“選擇性放縱”問題,這不僅讓法律在某種程度上虛置,更可能是一種典型的執(zhí)法不公。正因為如此,需要面對的顯然不僅僅只是一個撤銷“中南海”商標的問題,而應該是對類似存有違法嫌疑的商標來一次大的清理與整頓,并且在今后的商標注冊過程中真正做到嚴格把關。
【責任編輯: 李甲】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wǎng)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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