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事件起因很簡單:這名何姓律師出庭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庭審結束后,何律師見書記員沒有把自己的主要觀點記錄下來,他要求補正但未獲同意,于是他自己動手在筆錄上做了補充,此舉激怒了庭審的洪姓法官,他當場叫來法警,用手銬將律師銬在法院的籃球架上,40分鐘后,該法院一位副院長讓人把手銬打開。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何律師此舉并無不當,但居然遭到一名法官這般對待,難道這位法官不知道如此“銬押”律師已涉嫌違法?
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應德才兼備、依法行事,公正地履行神圣職責。但這位洪法官顯然不是如此。法官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法官不能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洪法官當場“銬押”何律師的行為已經涉嫌濫用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這一事件的最新進展是,在云南省高院的介入下,澄江縣法院及那位洪姓法官已經向當事律師“真誠”道歉。但道歉是不夠的,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從重處罰。如此看來,這起法官“銬押”律師事件已涉嫌違法犯罪,如此知法犯法怎能不“從重”?
長期以來,法院超審限、徇私枉法等現象時有發生。最高法院也多次展開法院反腐整風活動,有力地凈化了法律環境。人們期待著此事的處理,成為我國法院系統凈化法律環境的又一經典個案!
新華社記者 陳鵬 來源:臨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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