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杭州和江蘇南京的兩起車禍,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關注。前者導致了一名風華正茂年輕人的死亡,后者則造成無辜市民5死4傷的悲慘后果。
7月15日,隨著杭州“5·7”車禍肇事者被起訴,以及南京“6·30”車禍肇事者被批捕,人們對這兩起車禍的關注再度升溫:同樣是飆車致人死亡,為什么南京“6·30”車禍肇事司機被批捕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杭州肇事司機被公訴的罪名則是交通肇事罪?
應該說,社會高度關注這兩起車禍的背后,是人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訴求。而對肇事者“該當何罪”、如何量刑等相關法律問題的討論以及意見表達,則反映出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法治意識的增強。
司機駕駛車輛上路,就意味著進入了公共空間。相對于“弱勢”的行人,其駕駛如果違規操作,就可能會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帶來威脅。每一個駕駛者,都應該對此有清醒的認識。在兩起案件中,酒后駕車、嚴重超速乃至在鬧市區飆車,這些違法行為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是完全可以預見的,但上述案件中的當事人卻都采取了放任自己行為的態度。
從媒體報道來看,兩起車禍慘案中,被害人被撞身亡完全屬于飛來橫禍。肇事者的行為,表面看是對相關交通法規的公然違反,但杭州那個司機無動于衷的表情、他的朋友們在現場的說笑、南京那個司機連撞9人后打算逃逸的行為,卻暴露出對于他人生命權利和尊嚴的巨大漠視。
正是上述種種漠視深深刺痛了公眾的神經,挑戰著社會的底線和人們的良知。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利,對公民生命權的尊重程度和保障水平,折射出一個社會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在法治社會,一切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都必須首先緊緊圍繞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展開。
近年來,酒后駕車、嚴重超速乃至在鬧市區飆車的事時有耳聞,而其對受害者以及社會帶來的傷痛更是久久難以愈合。當這種漠視和傷害演化成某種普遍性的社會現象,刺痛公眾神經、引發社會不滿時,它直接考驗的,是我們的執法部門和立法、司法機關。比如,對酒后駕車,是否存在量刑過輕?對于飆車行為,如果等到交通事故發生后才能處罰,是否會讓一些人心存僥幸?
畢竟,立法和司法的目的在于預防和減少犯罪,而不是事后懲罰。如何正確看待并積極回應新形勢下人民群眾對于法治的新需求、新期待,是所有立法、執法、司法機關的重要使命。(人民時評 郭振清)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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