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來自于重托
強化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首先有必要搞清楚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國家本來是沒有的,而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受社會委托而專門從事管理社會的事務、承擔服務社會的責任,這就是一切國家機構的本質。因此,一切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僅享受著社會分配給他的待遇,而且承負著社會委托于他的責任。然而國家與社會這樣一種關系在很長歷史過程中卻被扭曲了,在舊國家機構中,責任往往是被動的,只有社會主義社會才有可能將國家責任提到一種自覺的狀態。社會主義社會是以人民作為主人的新型社會,社會主義國家是高于一切舊國家制度的新型國家。社會主義國家機構超越于一切舊國家機構的最重要之處就在于國家要有自覺的責任意識。受人民重托、為人民服務的國家機構,其根本職責就是保護人民、服務人民。人民合理的利益訴求,國家有責任予以滿足;人民合法的人身權益,國家有責任倍加保護;人民群眾的安危冷暖,國家有責任牽掛于懷;當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和重大損失的時候,國家有責任挺身而出盡最大力量予以搶救。這就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賦予一切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神圣責任。一切領導干部,都應當從人民的重托中深切感悟到肩上責任的內涵與意義,為人民的利益高度負責任地工作,而絕不可有絲毫懈怠。正是從這個根本意義上說,任何官僚主義、瀆職失職行為,都應當受到及時嚴肅的問責。那些因責任缺失而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領導干部,必須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懲戒。
責任蘊含于權力
強化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其次有必要搞清楚權力與責任的關系。權力是全體人民的意志,這是權力的一般意義。然而這種廣義的權力,在實際生活中卻是相當抽象的,普通公民很難具體感覺到自己所擁有的政治權力的存在,甚至并不重視自己是否擁有政治權力?,F實生活中人們看重的是另外一種政治權力,這就是只能為少數人所掌握的政治上的強制力量,這可以說是狹義上的權力,它具有兩個重要特征:一是政治權力同國家職位緊密相聯系。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就變成了少數人的職務行為,權力是職務的空間延伸。二是政治權力與利益緊密相聯系。它總是代表著、反映著特定的利益關系,并為一定的利益服務。有權就有利,利益是權力的直接驅動,權力是利益的實現手段。政治權力的這兩個基本特征,都離不開一個基本要素,這就是責任。一個人獲得了一定的領導職務,他同時就擁有了一定的政治權力,隨之而來的他也就承擔起了一份社會責任。是運用手中權力為人民的利益盡職盡責地工作,還是玩忽職守、褻瀆責任,是衡量某種權力運行軌跡的直接標準,也是衡量一個領導干部是否稱職的直接尺度。職務意味著權力,權力意味著責任,職權一致,權責一致,是現代行政管理的一條基本原則,也是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的一個基本特征。一切領導干部,都應當從職權關系、權責關系中深切感悟到肩上責任的內涵與意義,為人民的利益盡職盡責地工作。正是從這個重要意義上說,任何缺乏責任心甚至玩忽職守的行為,都應當受到及時嚴肅的問責。那些只要個人權力而不想履行責任,甚至為了一己私利而不惜弄虛作假、推卸責任的領導干部,更應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懲處。
責任嚴格于制度
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當然首先來自于黨的教育與培養、來自于個人良好的素質與修養?!把谬S臥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些小吾曹州縣吏,一枝一葉總關情?!狈饨〞r代的官吏尚且有如此責任心,牽掛百姓而食不甘味、夜不寐席,何況受黨教育多年、受人民養育恩惠的領導干部?所以,一切領導干部,都應當自覺地加強“官德”修養,不斷強固責任意識,經常用“責任”二字要求自己,警鐘常鳴!然而,教育和修養,不是一勞永逸的,更不可能一蹴而就,強化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嚴格領導干部的責任要求,還必須靠制度甚至法制。“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薄爸贫群每梢允箟娜藷o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编囆∑竭@些鞭辟入里的分析,深刻揭示了制度規范與思想教育的關系,對于加強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建設具有十分現實的直接指導意義。中央《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出臺,正是在責任意識制度化建設上邁出了重要一步。責任嚴格于制度。只有堅持德制結合、懲教結合,寓責任意識的完善于問責制度之中,才能很好地督促各級領導干部視責任重于泰山,兢兢業業,如履薄冰,高度負責任地為實現人民的利益而工作,全心全意地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制度完善于實踐
中央《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建構起問責制度的基本框架,這是我們黨在深化干部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干部隊伍建設上取得的重要成果。《暫行規定》文字不長,但內涵豐富、要點明確,需要深刻領會、堅決執行。第一,明確規范了問責的范圍,這就是包括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領導成員和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第二,明確規范了問責的原則,這就是,“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第三,明確規范了問責的內容,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七種行為進行問責。第四,明確規范了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钡谖?,明確規范了受問責的領導干部重新任用的原則,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薄耙荒旰笕绻匦聯闻c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钡诹?,明確規范了實行問責的一系列程序。這些重要規定,構建起了我國問責制度的基本架構,必將有力地推進黨政領導干部的問責實踐,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但是,《暫行規定》畢竟是初步的,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其中有些規定尚有值得探討之處。比如,關于問責的內容,《暫行規定》側重于發生重大事故,對那些雖未導致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但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以權謀私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領導干部,要不要進行問責?再比如,對被問責的領導干部重新起用,除了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審批之外,要不要聽取人大、政協以及廣大群眾的意見?要不要經過法律程序?
總之,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不僅要依靠黨組織的作用,而且要增大人民群眾的力量,只有從制度層面促使各級領導干部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群眾可畏的觀點,才能真正做到把人民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把領導責任看得重如泰山!(學習時報 包心鑒)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 李甲】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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