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算不算勸退并不重要,如果簽訂協議成績依然很差,小雨或許將面臨從亦莊中學退學的事實,果真如此,將是一種變相的勸退。亦莊中學認為北京市的學生不可以被勸退,但對借讀生沒有規定;若學校教育資源緊張,就可以行使自主權——這本身即存在雙重悖論。
其一,學校教育資源緊張與否的時間,與小雨簽訂協議后成績若依然很差,不存在必然關聯,并非說小雨成績若依然很差時,學校教育資源就一定很緊張,所謂教育資源緊張不過是一種“勸退”的借口而已。
其二,所謂對借讀生沒有規定,學校可以行使自主權,更像是一種虛張聲勢。《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依此來看,對借讀生不只有規定,而且還是法律規定;學校不只不可以行使自主權,在這方面根本就沒有自主權。若“勸退”的話,即涉嫌違法。
進一步看,亦莊中學在校內學生中劃分北京學生和借讀生,本身就是一種錯誤做法。當然,借讀生在北京的一些中小學校中,是現實存在的,但是存在卻未必就合理合法。依然按照《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考量,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就讀中小學,與戶籍兒童、少年就讀是平等的。在法律語境下,只有提供平等教育的義務,而沒有“借讀生”的概念。換言之,國家實施統一的九年義務教育是公益性事業,只要是適齡的兒童和少年,理論上在哪里就讀都不存在“借讀”的定性。
以此來看,亦莊中學從劃分本市生和借讀生開始,即進入了一個錯誤的軌道,在這條軌道上繼續發生的簽訂協議、行使自主權“勸退”,則是錯上加錯。問題在于,這種做法并非亦莊中學“首創”,在其他地方的一些學校也存在諸多類似現象。本質上,這是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在教育上的糾纏不清。注重效率、兼顧公平,是市場經濟的法則,但并非是整個社會所有領域的法則。在教育問題上,應該是注重公平、兼顧效率,惟其如此,才能解決社會“夾心層”子女就學難的問題。(王艷明)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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