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4月28日電 最近出臺的《江西省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明確,對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的大學在校生,高校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江西省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明確,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教育主管部門將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
規定明確,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教育主管部門將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高校的在校生違規參加全國統考,教育主管部門將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由其所在高校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在全國統考中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高校在校生,高校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的社會其他人員,教育主管部門將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向其所在單位通報違規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江西省高招辦表示,今年將把高考考生在全國統考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記者 李興文)
【責任編輯: 賈亮】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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