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19.“淡泊名利”不要寫作“淡薄名利”。
20.“博弈”是指下棋,“博弈論”由此意引出,這個詞里沒有對打的意思,“博”不能寫作“搏斗”的“搏”。
21.“長年累月”不要寫作“常年累月”。
22.“差強人意”的“差”是指大略、稍微,這個成語是指大體使人滿意,不要誤用為表示“不合主觀意愿”。
23.“彩”與“采”,都是多義詞,應根據不同的義項加以辨別。一
般來說,在表示具體事物時用“彩”,如“節目精彩”“剪彩”“彩排”;在表示抽象意義時用“采”,如“神采”“興高采烈”。
24.“竄改”與“篡改”。“竄改”是指改動、刪改,被竄改的一般是具體的書面材料如成語、文件、古書等。“篡改”是指用作偽的手段改動和曲解真實的、正確的東西,被篡改的往往是重大、比較抽象的東西,如經典、理論、政策等。
25.現在多用“人才”,不用“人材”。
26.“成規”與“陳規”。“成規”指所有久已通行的現成規矩;“陳規”則指陳舊的、不適用于現實情況的老規矩,如“陳規陋習”。
27.“不恥”與“不齒”。“不恥”指不以……為可恥,如“不恥下問”;“不齒”則指羞與為伍、不愿意提到,表示極端瞧不起,如“人所不齒”。
28.“偵察”與“偵查”。“偵察”常用于軍事、作戰等方面;“偵查”常用于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以及與破案有關的方面。“偵察”著重于察看,從觀察中來了解情況;“偵查”著重于調查,從檢查中來了解情況。
29.“的”“地”“得”。最常見的是濫用“的”字。“的”用在定語后邊,表示修飾、領屬關系,如“可愛的家園”;“地”用在狀語后邊,修飾限定動詞或形容詞,如“高興地說”;“得”用在補語前,如“跑得非常快”。
30.“訂”與“定”。“訂”大多指經過商討而訂下,商討的成分很大,有的不是最后確定,如合同、條約、規章等用“制訂”。如果是可以確定而且確定了的,用“定”。“制訂發展規劃”,這個規劃制訂后可以不是確定了的;“制定發展規劃”,這個規劃制定后是確定了的。“協定”雖然如同“條約”,但是用“定”。沒有“簽定”這個詞,應該用“簽訂”。
(校檢室供稿)
責任編輯:秦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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