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蘇亞兵 攝
電動三輪車定性及處罰依據的有關問題
(一)關于電動三輪車輛的車型認定
根據國家標準《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GB/T24158-2009)(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標準中涉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內容暫緩實施),電動三輪車輛的車型分類按照下列規定認定:
(1)由電力驅動,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公里/小時,且整車整備質量(不含蓄電池)不超過400公斤的三輪車輛,認定為電動三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范疇。
(2)由電力驅動,達不到電動三輪摩托車標準的三輪車輛,暫不確定車型分類,按照非機動車實施管理。
(二)對電動三輪摩托車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1、由于電動三輪摩托車尚未納入國家機動車產品目錄,現不予登記、核發牌證;在電動三輪摩托車納入國家機動車產品目錄前,不予登記、核發牌證。對于電動三輪摩托車未懸掛號牌上道路行駛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扣留車輛。
(2)當事人接受處理時,認定為“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違法代碼:1717)。
(3)當事人能夠提供合法來源憑證的,告知其不得繼續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后發還車輛;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來源憑證的,告知其提供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后方予發還。
本網記者 蘇亞兵 攝
2、駕駛電動三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取得準駕車型為D的機動車駕駛證。對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電動三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扣留車輛,并立即傳喚駕駛人到違法處理機關接受調查處理。
(2)經調查當事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認定為“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法代碼:1005)。
3、駕駛電動三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存在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傳喚駕駛人到違法處理機關接受調查處理,確認違法行為后,認定為“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違法代碼:1709)。
本網記者 蘇亞兵 攝
4、駕駛電動三輪摩托車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罰。
(三)對達不到電動三輪摩托車標準的三輪電動車輛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
1、對于車輛未懸掛號牌上道路行駛的行為不予處罰。
2、駕駛按照非機動車實施管理的電動三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3、執勤民警對按照非機動車實施管理的電動三輪車輛駕駛人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應當當場開具《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并收繳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依法扣留車輛;扣留車輛后,當事人到違法處理機關接受處罰并繳納罰款后,發還車輛。
(四)在執勤執法中遇有老年人、殘疾人駕駛電動三輪車輛等特殊情況時,要以教育警告為主,并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遇有當事人對執法工作提出異議時,要向當事人認真解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妥善處理。
責任編輯: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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