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約定,只對約定雙方有約束力,不具有對外效力。也就是說,生產經營單位不能因為有了約定而減輕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對該項目、場所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還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如果該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違反本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發生了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在承擔了相應的責任后,可以根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追究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責任。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的特殊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危險物品等建設項目專業性強、建設要求高,如果管理不規范極易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民法典》《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發包承包、資質管理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民法典》第791條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29條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記者 孫哲峰
責任編輯:暢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