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的需求下,人們在日常生活交往中遇到借貸、買賣等問題時,為避免交易風險,通常會請第三人作擔保。事實上,法院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也能引入案外人擔保的機制:在案外人自愿的情況下,為案件的執行事項提供擔保,讓和解協議的履行更有保證。近日,安澤法院就援引該項規定和解執行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2009年,王某因修建工程短缺資金,向劉某借款20000元,約定利息為每月2分,借款期限為一年。一年期限屆滿后,劉某多次向王某催要該借款,但王某僅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剩余款項經多次催要無果,無奈,劉某訴至該院,經開庭調解,王某一次性支付劉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5000元。協議雖然達成,但王某仍未能償付。案件很快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在多次對王某的釋法明理后,借款的履行仍未到位,該院依法將對王某擬采取拘留措施時,王某請求延期執行,并電話聯系兒子到庭對執行事項提供擔保,看著已經年過六旬的王某,該院執行法官心生憐憫,也做出了讓步,讓其兒子小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和財產為父親的債務擔保,同時,通知了劉某到庭對該案的執行三方達成了和解執行協議。
法院執行過程中引入案外人擔保機制,確保了申請人的債權順利實現,促使被執行人、擔保人更加自覺地履行和解協議。 記者 李媛
責任編輯:柏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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