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柴油貨車和散裝物料運輸車過境“大氣污染防治綠色運輸示范區”實施優化通行措施的通告
臨政通告〔2020〕10號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決策部署,為全面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深化柴油貨車和散裝物料運輸車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19〕37號)、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汾市打贏藍天保衛戰2020年決戰計劃的通知》(臨政辦發〔2020〕13號),鞏固和提升我市環境保護工作,助力我市環境質量持續好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態環境部等11部委《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戰堅行動計劃》(環大氣〔2018〕179號)等法律政策規定,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對過境進入“大氣污染防治綠色運輸示范區”的柴油貨車和散裝物料運輸車實施優化通行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大氣污染防治綠色運輸示范區范圍
臨汾環城高速以內,并向西延伸至省道232線和國道520線(堯都區土門口至襄汾南辛店高速口)。
二、優化通行線路
以青蘭高速、北環高速為東西向過境通道,以京昆高速、青蘭高速為南北向過境通道,過境柴油貨車和散裝物料運輸車就近駛入上述高速公路通行。
(一)由北向南
1.從洪洞方向駛入省道224線(桃臨線)行駛的車輛從京昆高速公路明姜及洪洞西高速口上高速通行。
2.從洪洞方向駛入國道108線行駛的車輛從臨汾北高速口上高速通行。
(二)由南向北
1.從新絳方向駛入省道232線(臨夏線)行駛的車輛從京昆高速公路襄汾北柴及襄汾高速口上高速通行。
2.從襄汾方面駛入省道232線行駛的車輛從南辛店高速口上高速通行。
3.從襄汾108線駛入臨汾方向行駛的車輛從襄汾高速口或青蘭高速臨汾南高速口上高速通行。
4.從侯馬、翼城方向駛入國道108線行駛的車輛從陵侯高速公路曲沃高速口上高速通行。
(三)由東向西
1.從安澤、古縣方向駛入國道309線行駛的車輛從青蘭高速公路曲亭收費站上高速通行。
2.從古縣方向途經省道323線(沁洪線)行駛的車輛從洪洞廣勝寺高速口上高速通行。
3.從浮山方向途經省道230線(臨么線)行駛的車輛從青蘭高速公路臨汾東高速口上高速通行。
(四)由西向東
1.從蒲縣方向途經國道520線(臨延線)行駛的車輛從京昆高速公路土門高速口上高速通行。
2.從克城方向途經省道328線(洪永線)行駛的車輛從洪洞明姜高速口上高速通行。
3.從鄉寧方向途經省道231線(襄臺線)行駛的車輛從京昆高速公路襄汾高速口上高速通行。
4.從國道309線途經堯都區小榆駛入省道232線(臨夏線)行駛的車輛從京昆高速臨汾高速口上高速通行。
三、管控時間
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四、車輛通行規定
(一)辦理范圍
1.排放標準為國五及以上的運送鮮活農產品的柴油貨車及散裝物料運輸車輛進入綠色示范區以內、155平方公里規劃區域(東環國道108線(不含)以西;西環國道309線、省道232線(臨夏線)、國道520線重疊路段(不含)以東;北環國道309線(不含)以南;南環國道108線、南外環路(不含)以北)以外的不需辦理車輛《臨時通行證》。進入155平方公里規劃區以內的需辦理車輛《臨時通行證》。
2.國五及以上運送其他貨物的柴油貨車及散裝物料運輸車進入綠色示范區需辦理車輛《臨時通行證》,為集中供熱和市區重點工程運輸車輛開辟綠色通道。
3.4.5噸(不含)以下新能源且裝載貨物采取集裝箱等密閉措施的貨運車輛進入綠色示范區以內、主城區(同蒲鐵路線以西;濱河東路(不含)以東;河汾路(不含)以南;南環路(不含)以北)以外區域的,不需辦理車輛《臨時通行證》。進入主城區內的需辦理車輛《臨時通行證》。
4.進入155平方公里規劃區內的車輛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辦理《臨時通行證》;進入綠色示范區域內、155平方公里規劃區以外的車輛在所轄縣區公安交警大隊辦理。
5.國五以下排放標準的柴油貨車需按規定加裝尿素裝置、OBD車載系統、顆粒物捕集器并正常使用,取得環保檢測合格證明(證明在有效期)的方可辦理車輛《臨時通行證》。
(二)辦理流程
用車企業及個人持《車輛臨時通行證辦理申請表》《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保險單》、環保檢測證明(超出規定年限的柴油貨車)原件及復印件,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辦理《車輛臨時通行證》。(《車輛臨時通行證辦理申請表》自行下載。郵箱:lfcltxzbl@163.com,密碼3131937)
五、相關要求
(一)運輸車輛須按規定的時間、規定的線路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活動。
(二)轄區內高速公路實施交通管制期間,開放備用線路,確保過境車輛正常通行。
(三)通行各縣(市、區)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仍按照原行駛路線通行。
六、法律責任
自公告之日起,現有管控路段的路面電子監管系統將對違反禁令駛入的柴油貨車和散裝物料運輸車自動抓拍。
(一)實施優化通行監管系統自動管控措施后,違反本通告的機動車輛,公安交管部門依規處罰后,將違規車輛、駕駛員的信息抄送交通運輸等部門。
(二)部分路段在未實施優化通行監管系統自動管控前,違反本公告的機動車輛,由公安交管部門、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聯合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實施處罰。
(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違規車輛的載貨源頭企業及道路運輸企業進行責任倒查。
各縣(市、區)柴油貨車和散裝物料運輸車“大氣污染防治綠色運輸示范區” 車輛優化通行措施參照本通告制定。
特此通告
臨汾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責任編輯: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