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社會上不時出現對土改必要性與合法性質疑的聲音,諸如地主并非是小說《半夜雞叫》中周扒皮那樣的人物,實際上他們有的省吃儉用、為人厚道,有的熱心教育、濟困扶危;地主出租自己土地是正當經營活動,不存在剝削與被剝削的問題;從生產力發展的角度看,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有利于集約經營和規模化生產等。這些問題究竟應當怎樣看?
地主富農是什么樣的人
上世紀40年代后期和50年代初期,中國大陸進行土地改革運動的主要內容是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其實,土地改革與土地改革運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改革簡單地講,就是要變革舊有的土地制度。從這個意義上理解,十年內戰時期的土地革命,抗日戰爭時期的減租減息,解放戰爭時期的“耕者有其田”,都是土地改革的內容。土地改革運動是指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提出要實行“耕者有其田”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解放區開展的廢除原有封建土地所有制,代之以農民土地所有制的群眾運動。土地改革運動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五四指示”發布后到新中國成立,主要在老解放區和半老解放區進行的土地改革運動(老解放區是指1945年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前已解放的地區,半老解放區是指1947年7月人民解放軍開展戰略反攻之前解放的地區);第二階段為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后,在廣大新解放地區開展的土地改革運動,這一階段到1952年底基本結束。
既然土地改革運動的目的在于廢除舊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毫無疑問其前提是農村階級成分的劃分。農村主要有兩大對立的階級,即地主與農民,而農民又細分為富農、中農、貧農和雇農階層。劃分地主和富農的標準是什么?1933年10月,毛澤東寫作的《怎樣分析農村階級》一文作了這樣的界定:地主——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剝削農民為生。剝削的方式主要是收取地租。依靠高利貸剝削為主要生活來源,其生活狀況超過普通中農的高利貸者,應和地主一例看待。富農——一般占有土地,或者自己占有部分土地、租入部分土地,也有自己不占有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富農占有比較優裕的生產工具和活動資本,自己參加勞動,但剝削雇傭勞動為其生活來源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依據這一界定,地主與富農的共同特點是剝削,其不同之處在于地主剝削的主要方式是收取地租,富農剝削的主要方式是雇工。富農雖然屬于農民階級的范疇,但這個階層帶有剝削性質,所以人們習慣將之與地主并列,稱之為地主富農,其實富農與地主并不是同一個階級。由于地主與富農的剝削方式不同,而且地主一般不參加勞動,而富農參加勞動,故而在土地改革運動中,對待他們的政策也有所不同。“五四指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都規定沒收地主的土地,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也就是說,在土地改革運動中采取的是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
惡霸與地主概念不同,農民有可能“力作致富”上升為地主
說起地主,人們自然容易聯想到四個人,即小說《半夜雞叫》中的周扒皮、歌劇《白毛女》中的黃世仁、泥塑《收租院》中的劉文彩、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中的南霸天。這是當年文藝作品塑造出來的四個典型的地主形象,也是相當多中國人對于地主的最深刻的記憶。準確地說,這四個藝術形象應當稱之為惡霸地主,并且是集惡霸地主罪惡之大成者。
應當指出的是,惡霸與地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按照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規定,惡霸是指“依靠或組成一種反動勢力,稱霸一方,為了私人的利益,經常用暴力和權勢去欺壓與掠奪人民,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重大損失,查有實據者。”惡霸尤其是惡霸地主最為農民所痛恨,但惡霸并非都是地主,地主也不是人人都是惡霸,那種同時具有地主和惡霸兩種身份者,便是通常講的惡霸地主。
從階級屬性看,地主是剝削階級,這些人在土地改革運動中之所以被劃為地主,主要是因為他們利用自己所占有的土地,對農民進行剝削。但是,作為每一個體的地主,作為個體的人,他們的品行是惡還是善,人品是好還是壞,是各不相同的。有的地主可能一方面通過出租土地剝削農民,另一方面又將其剝削所得的一部分用于社會公益與鄉村慈善事業,做些鋪道路、辦學堂之類的善事。也有的地主為非作歹、欺男霸女、魚肉鄉鄰,成為惡霸地主。農民也并非清一色,當中也有少量好逸惡勞、偷雞摸狗之類的“二流子”。但從階級總體上看,因為地主占有土地,可以憑借土地過著不勞而獲的生活;而貧雇農由于缺少土地或根本沒有土地,不得不租種地主的土地而接受地主的剝削,所以地主和貧雇農之間構成了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形成了根本的階級對立,土地改革運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解決這種階級矛盾。
還應該看到,有的地主可能原本就是普通農民,由于某種機緣和個人努力,慢慢積累了一些財富,購進了若干土地,隨著土地的增多自己耕種不了,便將土地出租給其他農民以收取地租。當地租剝削達到一定量的時候,這樣的農民也就演變為地主了。農民與地主的身份并非是固定不變的,地主如果破產,就有可能變成貧農乃至雇農,普通農民也有可能由于“力作致富”或“由小商業致富”而上升為地主。但一個農民一旦成為地主,其本人也可能仍過著勤儉的生活,但其必定將土地出租給農民以收取地租從而帶有剝削性質,其階級身份也就從普通勞動者演變成剝削階級的一員,階級屬性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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