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2016年的農歷新年假期剛過,福建平潭縣人自訴人薛某就以侵占罪對被告人任某某提起刑事自訴。稱2015年4月份他將自己的10輛陜汽奧龍自卸車讓被告人任某某保管,等臘月向任某要車時,發現其中1輛車及其他9輛車上的一些零件被任某某賣掉,任某某不予退還。古縣法院經過審查后認為符合受案條件,受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份,自訴人薛某與被告人任某某簽訂車輛停放協議,自訴人薛某將10輛陜汽奧龍自卸車停放于被告人任某某家院子里,約定每輛車80000元,車輛遺失要照價賠償,每輛車每月停車租金為100元。在車輛存放期間,被告人任某某將其中一輛車以20000元的價格出售。之后,自訴人提取車輛時發現車輛丟失,要求自訴人返還該車輛,被告人沒有退還。
在古縣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任某某認可其車輛處置行為,并表示車輛已經找不到,他愿意積極賠償。為了讓被害人的權益得到保護,法院審判人員積極做工作讓被告人賠償,被告人也多次制定還款計劃,但直到六個月審限屆滿,被告人始終沒有賠償行動,遂決定對被告人任某某實施逮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某將代為保管的他人價值80000元的車輛非法占為己有,拒不退還,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侵占罪,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責令其退賠自訴人薛某經濟損失80000元。
被告人任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任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畢紅風)
責任編輯:實習生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