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日前,市政府辦公室下發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通告》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除省外途徑合法車輛外)和燃放煙花爆竹;相關部門一律不再核發與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單位有關的經營許可證、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和各類人員資格證(合格證)等相關證照,不再對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運輸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考評、評定等相關工作;對已取得的相關證照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進行處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汾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落實本轄區禁止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通告》的責任主體,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結合當地實際成立工作專班、制定工作方案,摸清企業底數,準確掌握現有庫存數量,做到“一企一策”,確保在2020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清零”工作,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清零”的單位當地政府應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對庫存未按規定時限“清零”的不予補償,將庫存產品私自轉移(藏匿)至其他地方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過期煙花爆竹產品及未在規定時限內“清零”的要按照《煙花爆竹銷毀安全指南(暫行)》規定,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等部門進行銷毀,并確保處置過程中的安全;因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等確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專業化焰火燃放活動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許可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由專業燃放單位燃放,公安機關進行監督。
通知要求,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加強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批發、零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如發現上述行為可向相關部門舉報,經查實的,相關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爭取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相關企業的支持,同時,防止煙花爆竹存放在居民家中,形成新的安全隱患。
市安委辦將組成聯合督察組對各縣(市、區)、各部門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導,對開展工作不力、落實措施不到位的縣(市、區)及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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