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壓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行業部門監管責任、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堅決將市委、市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落實到位。日前,市委辦公室和市政府辦公室出臺了《臨汾市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特別規定》。近日,記者專訪了市應急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
該負責人詳細解讀了《特別規定》(簡稱),《特別規定》要求:
一、黨委、政府每季度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專題會議,安委會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二、市、縣四套班子領導赴縣市區、鄉鎮(街道)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每月檢查安全生產不少于2次。
三、行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三個必管”職責,主要負責人每月深入基層檢查不少于2次。
四、行業主管部門要明確部門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科室,建立監管對象臺賬和專家庫;組織專家每季度對安全生產形勢進行評估,形成文字材料,并建立評估臺賬。
五、行業主管部門要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不在自己職責權限、執法權限或涉及復雜重大事項的,要移交或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因不能妥善處理又不及時移交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六、配齊配強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的領導班子時,班子成員中具有應急管理專業背景、工作經歷的領導成員應占一定比例。縣、鄉配備領導班子時,一般要有1名具備相關安全專業或精通安全工作的人員,保證人員、編制、經費、裝備、辦公場所到位。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八、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負責人在上級部門檢查和安全生產關鍵時間節點、重要時段要在崗帶班、應急值守,外出報備。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負責人每月要組織召開1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十、企業發生較大事故,市政府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要約談縣(市、區)安委會主任、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和企業主要負責人。
十一、企業發生較大事故,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要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全體干部職工進行全員培訓;煤礦企業發生瓦斯、透水、頂板事故的開展提級教育培訓。
十二、生產礦井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必須按照本質安全的要求進行智能化改造,驗收達標后方能批準恢復生產。
十三、企業發生事故后,實際控制人不到現場、不積極投入安全救援資金或不配合事故調查的,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時,由相關部門依法責令退出行業市場。對實際控制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企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發生事故的,要比照《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對企業負責人實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并對上一級公司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
十五、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按照有關規定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影響期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重用。
十六、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有相關規定,從其規定。
本報記者
責任編輯:暢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