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除應急管理部門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本部門“三定”方案,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這就是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僅僅是應急管理部門的職責,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也承擔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
例如,交通運輸部門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訂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
水利部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工程驗收等有關工作;民航部門負責管理民用航空安全,組織調查處理民用航空飛行事故、地面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負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發布等。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在原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基礎上,突出強調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部門, 主要是考慮到這些部門負責監管的安全生產工作具有較強的行業特征,長期以來形成了較為完整和成熟的監督管理體系。
新興行業、領域監管職責不明確時的處理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部門職責規定,目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主要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職責是比較明確的。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出現的一些新興行業、領域性質比較特殊、情況比較復雜,在安全生產監管上可能涉及多個部門。比如,平臺經濟中的外賣行業,涉及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網絡安全等多個領域;一些綜合性較強的新型農家樂,涉及旅游、餐飲、農業農村等多個領域。按照現有的規定,這些新興的行業、領域可能一時難以歸入某個具體的部門進行專門監管。為防止部門之間互相推責而形成監管盲區,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確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確定牽頭的監督管理部門。因此,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需要人民政府組織對這些行業、領域涉及的安全問題進行分析和判斷,對應到現有的最為接近的行業、領域,并歸口到相應的部門進行監督管理。通過一段時間的監督管理實踐,監管模式和措施比較成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及時組織對有關部門的職責作出調整,將這些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納入相應監督管理部門法定的常態化監管。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合作,根據本條款的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是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的職責開展執法工作,因此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此次修改,增加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間的工作機制和要求,即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記者 孫哲峰
責任編輯: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