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特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督檢查的規定。
條文釋義: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對保障后續安全生產尤為重要,有必要作出專門規定,明確提出嚴格要求。
對礦山、金屬冶煉等建設項目施工的要求。根據本法有關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計,予以批準。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不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設計文件。凡屬安全設施設計內容變更和調整的,都必須編制施工調整方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這是對施工單位提出的法定要求,施工單位必須遵守。這也是保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質量的基礎。
本網記者
責任編輯:暢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