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根據《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規定,防爆特殊型礦燈本身不能完全滿足防爆安全要求,安全性較低,在瓦斯超限等緊急情況下使用時存在較大安全風險,自發布之日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立即禁止使用,替代產品是礦用本安型礦燈。
本條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這主要考慮到實踐中有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的工藝、設備有特殊的管理要求,有的已經以目錄或其他形式制定并公布了應當淘汰的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清單,與本條所指的目錄不盡一致,要予以特別規定。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固體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名錄;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其他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淘汰目錄。如前所述,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程度和技術裝備水平的差異,對于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以外的工藝、設備的淘汰目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制定此處工藝、設備淘汰目錄的主體是省級人民政府,地市級以下的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都不能作為主體制定和公布此類淘汰目錄。將制定主體限定在一定的層級,可以確保目錄的權威性和可執行性,也可以避免因制定目錄的主體和層級太多,形成地方保護,阻礙工藝、設備的共享和自由流通。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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