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如前所述,危險物品從生產到處置的各項活動環節較多,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也較多,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等活動,必須首先執行這些規定。實踐證明,嚴格按照規定和操作規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是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條件,特別是涉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更不能憑經驗判斷,存僥幸心理,而是要嚴格按照規定按部就班地進行。
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法律、法規和標準在生產經營單位的體現,能將國家的有關規定在生產經營中具體化。國家對危險物品涉及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嚴格要求,需要相關的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比如,按照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包括生產、銷售、爆破等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由于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以及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等活動具有較大的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將會對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害,因而需要生產經營單位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比如,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這些措施能夠有效降低危險物品生產經營活動風險,避免事故發生。
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有關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等活動時,除了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做好自身安全生產工作外,對于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或阻撓。對于有關主管部門違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以監督管理為名影響生產經營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甚至牟取私利的行為,生產經營單位不僅有權拒絕、抵制,還有權向有關機關檢舉和控告。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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