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的現場管理。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等專門的操作規程,對爆破、吊裝作業應當遵守的具體程序和要求作了具體規定。例如,吊裝時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鉤要找準重心;吊物要垂直,不準斜吊或斜拉;物體吊起時,禁止人員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起重機在起吊滿載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地面20厘米至50厘米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再進行下一步的提升;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禁止穿化纖衣服;在大霧天、雷雨時、黃昏、夜晚,禁止進行爆破;在道路不安全或阻塞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等。
實踐中,由于在危險作業現場沒有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協調、管理,導致作業人員錯誤操作,從而引發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2001年7月17日,在上海市滬東造船(集團)有限公司由上海電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擔的600噸門式起重機在吊裝過程中,由于沒有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各作業人員之間缺乏協調,導致操作上的失誤,使龍門吊墜地,造成36人死亡,3人重傷的特大事故。為保證危險作業的安全進行,本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關于危險作業目錄。除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作業外,目前還有一些作業也很危險,如有限空間作業、地下挖掘作業、懸吊作業、臨近高壓線作業等。因此,本條通過授權的方式明確其他危險作業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這樣規定,有利于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及時公布調整相應的危險作業目錄,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動態安全管理。
記者 孫哲峰
責任編輯:暢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