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知情權。本條第1款還對從業人員知情權的保障作出了規定。知情權是一種基本人權,屬于生存權和發展權的一部分。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知情權的范圍很廣,與生命健康權有著密切的聯系。對于可能造成本人人身傷害的職業危害及其避免遭受危害的知情權的實現,是保護勞動者自身生命健康權的重要前提。本條第1款主要從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應急措施等情況向從業人員予以告知的角度,對保障從業人員的知情權問題進行了規定。
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是保障從業人員知情權的重要內容。因此,本條把這一告知義務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強制性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告知,是指按實際情況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不得省略,更不能欺騙從業人員。告知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1)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的種類、性質以及可能導致何種生產安全事故;(2)對這些危險因素的防范措施;(3)針對該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種類和特點,事先制定的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的應急措施。告知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學習,或者在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設置公告欄,將有關內容予以公告等。
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本條第2款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內容,主要考慮是汲取實踐有關事故的經驗教訓,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除了應當督促從業人員執行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以及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知情權外,還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和避免因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從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
實踐中,因從業人員行為異常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2020年7月7日貴州安順市公交車墜湖事故的起因,是公交車司機因生活不如意和對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滿,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傷,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此,本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關注從業人員身體、心理狀況,就是為了確保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符合崗位的安全生產要求。同時,本條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和精神慰藉,重視對從業人員進行心理上的關注和安慰,并及時對從業人員的情緒問題或發展困惑進行疏導和引導,防范從業人員的行為異常,避免事故發生。
本報記者
責任編輯: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