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過多過濫的行政審批,不但束縛了市場活力,而且有些還淪為腐敗的溫床。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必須堅定不移地轉變政府職能,持續推進簡政放權。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在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核實清理。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核實清理工作困難重重,推進艱難。能否打破思維常規,另辟蹊徑,尋求一條便捷之路呢?筆者試就此問題做些探討。
一、核實之難1.部門眾多,業務相異。行政審批事項的核實,必然會涉及眾多部門,各部門業務又千差萬別,各不相同。有些審批事項又分為若干子項,專業性很強,一時難以熟悉和準確把握。
2.歷經演變,情況復雜。行政審批事項,不僅點多面廣,而且由于歷史的演變與沉淀,情況由平面變為立體,問題由簡單變為復雜。總之,歷史的腳印,逐步模糊了審批事項的本來面目,使其有的雖有其名,而已無其實;有的雖名目依舊,而實情已大變,這無疑增大了核實工作的難度。
3.為保私利,有意遮掩。行政審批與部門利益緊密相聯,因此,沒有哪個部門是不重視審批權的。對于核實工作的最終目的,各部門自然心知肚明。為此,對核實工作,往往是敷衍了事。要么是不觸及實質問題,遮遮掩掩,虛以應付;要么是把簡單問題復雜化,云遮霧罩,蒙混過關;要么是引經據典,尋求保留依據;要么是遲遲不報、一拖再拖。
4.變換概念、異化功能。行政審批是由多個環節構成的,是由上下級政府部門聯動而完成的。有的負責審核,有的負責審批,有的負責備案。審核、審批、備案雖概念明確,內涵清楚,但實際功能并非一成不變。有的審核基本等同于審批,有的備案實為審批。由于各環節實際功能的異化,從而使核實工作變得更加難以把握。
二、清理之難行政審批,實己異化為部門特權。簡政放權,無異于部門“自我革命”。別說內在動力不足,即使外在壓力不大,也是難以進行的。雖為改革潮流大勢所趨,不得不順勢而行。但大多內心是消極的,行為時無奈的。因此,總是千方百計,盡量多地保全既得利益。其主要表現形式如下:一是以輕代重。有些部門在不得已放權的情況下,便權衡利弊,舍其輕、取其重;放棄含金量小的,保留含金量大的。
二是以小代大。有些部門將審批事項中的一些子項包裝成大項,以小充大,敷衍塞責。名曰放權,實質利益并未觸動,尚方寶劍仍握手中。
三是以虛代實。有些部門為維護本部門既得利益,玩弄虛招。所放權力,或是本已名存實亡的;或是由備案喬裝打扮的。
有的則移花接木,將審批權轉移給下屬事業單位。名為簡政放權,實為數字游戲。
三、工作設想行政審批事項核實難,清理更難。但是,不能因為難而止步,應該做的事情,再難也得做好。當然,可以考慮調整思路,尋求新途徑,想方設法變難為易。是否可以將原有的行政審批事項清零,重建一套全新的行政審批規范呢?我想是可以嘗試的。
第一步,以核實清理為契機,構筑新規范平臺。通過核實清理工作,了解行政審批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問題產生的根源,研究解決問題的對策,總結經驗教訓,汲取營養精華,為構建行政審批新規范奠定基礎。
第二步,部門申報,聽證會審議。部門申報行政審批事項設定目錄,并提供法律法規依據。行政審批管理部門對其申報目錄進行初審和篩選。對經過篩選的審批目錄,提交聽證會審議。聽證會由法制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企業協會組織及有關社會代表組成。
第三步,政府研究決定,面向社會公開。聽證會審議通過后,由政府會議研究決定。審批目錄向社會公開,實行陽光作業,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步,規范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對于重新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明確工作流程和辦理時限,形成一套方便民眾、運行快捷的行政審批新規范。
(作者單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王書俊)
責任編輯:鞏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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