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市把“人民調解”作為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以“楓橋經驗”為指導性標桿,制定了“健全網格、優化隊伍、創新機制、完善制度、強化保障、提高實效”的總體工作思路,著力發揮健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打造高素質人民調解隊伍為重點,以全面提高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能力為目標,全面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著重提升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我市在全省范圍內率先成立市級人民調解協會,古縣也在全省范圍內率先成立了縣級命名的人民調解協會,全市人民調解委員會更是如雨后春筍般得到了長足發展。目前,全市17個縣(市、區)、鄉鎮、街道和村擁有人民調解委員會3767家,同時,專業性調解組織也在不斷涌現;專、兼職調解員已達12517名。這些奮戰在第一線的調解員,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司法機關的指導下,堅持以人為本,通過依法調解,實事求是化解了各種矛盾,真正起到了人民調解在排查、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根據不完全統計,2020年全市化解借貸、土地、醫療、交通、租賃、贍養、婚姻、農民工工資拖欠和工傷保險及相鄰關系等各類糾紛達8000余起,成功率達97%左右。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員作為法律法規宣傳員、矛盾糾紛調解員、社情民意聯絡員的職責使命,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長,人民調解的受案范圍十分廣泛,人們在生活中的大部分問題都能尋求人民調解予以幫助,無形中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一)進一步優化和完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就目前來看,我市人民調解組織正式報備的為數不少,但全方位開展工作還沒有完全落到實處,尤其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村、社區等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對已經建立起來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一定要鞏固強化其職能,在做好當地矛盾化解工作的同時,做細做強下屬村與街道調解委員會的指導示范、輻射引領、服務推動作用。讓“有糾紛找調解”理念深入人心,將轄區內的矛盾糾紛吸附在基層,化解在一線,確?!靶∈虏怀龃?居)、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轄區內無信訪、無舉報、無反訴。
(二)進一步提升人民調解隊伍的整體素質
人民調解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知識性很強的工作,作為人民調解工作人員除了應具備健康的體魄、奉獻的精神、高度的熱誠外,最重要的必須具有極強的政治素養。當前人民調解員的任職,通常有三種:一是兼任,二是選任,三是聘任。兼任者多為村委委員,小區業主委員會委員或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選任為本村村民通過會議形式,選舉出自己認為辦事公正、廉潔奉公,又具有高尚情操的人來擔任人民調解員;聘任者為本居民區域的公民,且都有較高威望、豐富的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調解民間糾紛的經驗,如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工作者等。這些人員雖然都是各個領域的佼佼者,但是有些并不完全具備人民調解工作的各方面要求,因此,打造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工作作風硬的人民調解隊伍勢在必行。要嚴把入口關和培訓關,對入選后的人民調解員實行崗前培訓,建立在崗學習制度,不斷加強政治理論學習與紀律作風建設的教育,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樹立人民調解員廉潔自律的良好形象。要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查處人民調解員違法違紀行為,不斷提高群眾滿意度。
(三)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的各項制度
科學有效的工作制度是開展好各項工作的根本和保障,人民調解工作也不例外。一是健全落實告知引導制度。對能夠調解的矛盾糾紛應當告知人民調解的特點和優勢,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人民調解。不適用調解的糾紛,及時告知、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二是建立落實矛盾移交委托等銜接制度,規范移交委托程序,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裁決、訴訟等矛盾糾紛化解機制銜接,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格局。三是健全落實人民調解矛盾排查調處、信息反饋和重大情況報告等制度。四是健全落實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各項制度,開展“星級調委會”創建活動,推進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
隨著人民調解工作的不斷創新和探索,會進一步緩解司法機關人少事多的壓力,減少矛盾雙方的訴訟成本,縮減矛盾解決的時間,極大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結出更加豐碩的果實。
(作者系臨汾市人民調解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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