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員紅安 景文婷)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訴法”進一步落實了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職責,為檢察機關強化民事訴訟監督帶來了重要機遇。為此,本刊記者采訪了市檢察院分管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專職委員劉淑紅。
記者:民訴法”修改的背景意義是什么?
劉淑紅:修改后的“民訴法”讓更多的公民、法人了解民行檢察工作的性質、任務和受案范圍,進一步方便群眾訴求。特別是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各類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充分發揮檢察監督作用,盡量將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對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記者:我們想了解一下,修改后的“民訴法”強化了民事檢察監督的哪些職能?
劉淑紅:修改后的“民訴法”從三個方面強化了檢察監督工作。首先,擴大了監督范圍。一方面它將檢察監督由以往的“事后監督”延伸為對整個民事訴訟的監督,并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修改后的“民訴法”除了將第十四條由“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外,還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法律監督范圍。另一方面,它增加規定了對調解活動的監督。例如,在司法實踐中,一些人采用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手段,通過調解方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但之前對于這部分的監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修改后的“民訴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钡谌?,它增加規定了違法情形監督。即修改后民事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將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覆蓋于整個訴訟程序。其次,增加了監督方式。修改之前的“民訴法”對于民事檢察法律監督只規定了抗訴一種方式。此次“民訴法”修改增加了通過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進行民事檢察監督的方式,靈活了監督手段,強化了同級監督。第三,強化了監督手段。本次“民訴法”修改增加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監督調查核實權?!叭嗣駲z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br /> 記者:民訴法”實施后,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什么?
劉淑紅:“民訴法”實施后,對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的職責主要進行了七個方面的調整。一是受理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請、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出席再審法庭等工作。二是對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行政賠償調解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或者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三是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四是對于在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中發現的法官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貪污、受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違法情形進行監督,并對職務犯罪線索進行調查及移交。五是對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等侵害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利益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糾紛,因環境污染、壟斷經營、產品質量缺陷等侵權行為造成不特定多數人人身、財產損害引起的糾紛,受害人有起訴意愿但因證據收集困難等客觀阻礙尚未起訴的,檢察院可以支持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六是在國有土地等自然資源出讓、開發過程中,公共工程招投標、發包過程中,國有企業改制或國有資產變賣、拍賣、出借、出租等過程中,或其他因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經營單位濫用職權等原因,致使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檢察院可以督促有關部門或單位及時提起民事訴訟?;蛳蛴嘘P部門提出檢察建議。七是對于不符合立案、抗訴等條件的申訴案件積極開展息訴工作;對有和解條件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積極引導、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
記者:民行檢察案件來源主要渠道是什么?
劉淑紅: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來源: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的;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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