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韓曉芳 實習生 何欣怡)對于本報5月8日報道過的《怪事,竟拿西柚冒充雞蛋》一事,5月22日,記者再次與金殿鎮工商所負責人取得聯系,被告知,對于轄區內金殿開發區養殖場“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只能采取“說服教育,督促其在包裝上標明重量或個數”的辦法,暫時不能進行其他處罰。
此前,記者曾就此事向金殿鎮工商所負責人反映,該負責人稱,沒有接觸過此類事件,不知養殖場在外包裝上不標明重量或個數的行為違反了什么規定的哪一條,暫時不知該如何處罰,建議記者咨詢12315或堯都區工商局法制科。
5月22日,記者再次與這位負責人取得聯系,向他了解該養殖場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如何處罰,負責人稱,這種行為是“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但談及對其處罰,卻要消費者指認“違法行為發生地”,即要說明是從哪家經銷商處購買的禮盒雞蛋,先行對經銷商進行處罰后,再對養殖場進行處罰,否則,不能直接處罰養殖場。
據本報法律顧問查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技監局發布的《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數量、凈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他技術要求,應當相應予以標明。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第五條規定:對欺詐消費者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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