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手機尾號9077的讀者咨詢: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其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如何保護?
接到信息后,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用人單位在分立、合并、轉讓過程中,其中必須要妥善解決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的維護問題。《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對于非法人企業組織,《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也規定,原企業的權利義務由發生分立、合并后的企業享有和承擔。以這些法律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分立、合并時應當依據規定就原單位職工工傷保險的承擔問題達成協議,承擔或分別承擔原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而不能將工傷職工推向社會,影響社會穩定。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名稱、住所等變更登記,繼續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辦理工傷認定、支付有關工傷待遇等;原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原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承繼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記者 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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