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手機尾號8963的讀者向本網反映:無營業執照用工影響勞動關系成立嗎?
接到線索后,記者咨詢了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3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條規定:“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該兩條規定明確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組織定義為用人單位,將在該組織工作的個人定義為勞動者,也進一步明確了雙方的關系屬于勞動關系而非雇傭關系。
記者 李媛
責任編輯: 吉政